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部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系统)的内部账管理,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及综合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使用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机构在办理内部账业务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内部账是指面向信用社内部科目的账务,其核算功能范围较为广泛,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对资金调拨、拆借业务、应收应付款项、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损益及其他内部资金等科目的核算。
第二章 内部账的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内部账的开户规定:
(一)各信用社必须在综合系统已确定的子目下按规定开立分户。
(二)分户账的开立必须遵循会计原则和符合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账记账规定:
(一)支付内部账款项时,必须经社主任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支付业务。
(二)逐笔记账的,按先记借后记贷的顺序进行记载。
(三)内部账的记账要素:每一笔业务记账都需要记录基本要素,即账号、借贷标志、现转标志、发生额、凭证娄型、凭证号及摘要码;其他业务可按业务选择(如对方账号等等)。
(四)记账员在记账前要核对账号是否正确,记账后(交易成功后)要核对户名是否相符,以防差错。
第六条 内部账复核规定
内部账记账超出柜员业务交易权限时必须换人授权复核。授权复核时,要按传票要素进行复核。该笔授权复核交易成功后,授权复核员要在传票上加盖复核员章。如果复核失败,要查找原因,分别处理。
第七条 内部账销户规定:
内部账的账户要保持稳定,不准随意销户。打印的销户账页要妥善保管,留待年终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八条 其他应收款管理规定
(一)其他应收款科目只能核算信用社正常经营性业务产生的非风险性周转款项,其核算内容必须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统一规范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的二级账户的核算内容,严禁混用、乱用科目和账户。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信用社因业务需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暂付款项时,填写《其他应收款列账呈批表》,报联社审批方可列支,并按期收回。
第九条 其他应付款管理规定
(一)其他应付款用于核算信用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按款项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二)其他应付款款项列支,视同费用管理,须主任签名同意后方可列出,并确保资金去向安全、明晰。
第十条 内部账错账处理规定:
(一)当天发生差错的内部账,经会计主管确认报社主任书面同意后进行抹账处理,抹账的差错凭证作当日附件。
(二)内部账冲账必须由会计主管填制凭证,经社主任书面同意方可办理,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的日期进行登记。
(三)对属于本年度的错账应填制红蓝字冲账凭证进行双边冲账,对本年度发现上年度的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进行冲账,不得更改会计决算报表。
(四)冲账必须进行授权(或审批)交易,授权(或审批)必须依据有效凭证进行,不准凭空进行授权(或审批)交易。
第十一条 打印内部账每天发生的业务流水,由事后监督员逐笔勾对传票,并实行每隔五天总分核对。内部账账页每月要打印一次,以便查考。年终统一入档保管。
第十二条 联社稽核人员、联社业务部门人员、信用社主管内控工作的副主任或坐班主任、主办会计按章依法对内部账行使检查监督权。核对内部资金科目账户,检查借贷发生是否正常;检查其他应收、应付科目核算内容是否合规,是否不合理的挂账。
第三章 内部账结息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存放同业、存放联社、调出、拆出、投资资金利息根据合同协议计算确定,实行按季结息。
第十一条 下列利息收支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1112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的“缴存准备金利息收入”账户反映;
(二)1124存放联社款项的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的“存放联社款项利息收入”账户反映;
(三)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的“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利息收入”账户反映;
(四)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的利息支出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的“信用社上存款项利息支出”账户反映;
第四章 年终损益处理
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于年终决算日必须做好损益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系统顺利完成年终决算工作。
各社于年终决算日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本年度会计决算文件的要求处理账务、计算提取、结转损益,做好利润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